相關法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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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
關於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執行,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」第29條規定另以法律定之。據此,行政院於1998年制定「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」及「戒治處分執行條例」。 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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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
為避免特定營業場所淪為毒品施用者取得及施用毒品之管道,特定營業場應落實標示毒品防制資訊、完成毒品危害防制訓練及善盡毒品通報義務。 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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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
為防制毒品危害,我國訂有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》,該條例33條係規定「為防制毒品氾濫,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或監督之特定人員於必要時,得要求其接受採驗尿液,受要求之人不得拒絕;拒絕接受採驗者,並得拘束其身體行之。前項特定人員之範圍及採驗尿液實施辦法,由行政院定之。」針對這裡所謂「特定人員」,並訂有《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》。 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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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
行政院依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》之授權規定,於97年10月30日訂定並同日施行《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》,有關戒癮治療實施之對象,原僅限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、嗎啡、鴉片及其相類製品者。惟查,本認定標準於施行期間,已有地方法院檢察署主動結合轄區地方醫療資源,積極推動試辦第二級毒品戒癮治療,並累積相當多的成功案例與具體績效。再者,衛生福利部亦於101年間完成《第二級毒品使用者臨床治療參考指引》,為擴大並提升戒癮治療成效,本認定標準遂於102年6月26日加以修正,將第二級毒品之戒癮治療模式,納入本認定標準適用之範圍,使檢察官得依相關規定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,完成以醫療管道來幫助毒品施用者戒癮,以利其早日回歸家庭生活與社會環境,進而有效降低毒品人口再犯,落實毒品減害政策。 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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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鑑於煙毒對國計民生造成莫大之戕害,為維護國民身心健康,我國刑法除訂有鴉片罪專章外,並於87年5月20日公布施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;嗣後為符合世界潮流並宣示政府反毒政策,陸續進行修正。 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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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
立法沿革:
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0980805118 號令、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0980890469 號令、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 0980216478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 13 條;並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施行 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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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
衛生福利部於民國92年在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》第33-1條法律之授權下,制定並公布《濫用藥物尿液檢測及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辦法》、《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》及《政府機關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實驗室設置標準》等行政命令。 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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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4條:「本條例施行細則,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、行政院衛生署擬訂,報請行政院核定之。」規定所訂定。 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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戒治處分執行條例
立法沿革:
1.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總統(87)華總(一)義字第 870009989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33 條;並自公布日施行
2.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249211 號令修正公布第 2~4 、7、11、17、18、21、22、25、30、32 條條文;並刪除第 26、28、29 條條文
3.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50007571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22、33 條條文;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
4.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34701 號令修正公布第 7 條條文